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名稱
中文:中國澳門瑜伽體育總會;(在本章程內簡稱為總會)
葡文:Associação Geral Desportiva de Ioga de Macau, China
英文:Yoga and Sports General Association of Macau, China(簡稱為“Y.A.M.”)
第二條——創辦人
創辦人為 Shum Wing Pui(沈詠珮)。
第三條——會址
澳門北京街174號廣發商業中心7樓A座,經理事會議決,會址可以遷移。
第四條——性質
總會為非牟利組織, 由個人或社團組成,受本章程、內部規章及現行有關法例所約束;
總會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瑜伽體育運動之最高行政組織。
第五條——宗旨
在其權限範圍內促進、規範、推廣及領導瑜伽活動,提高愛好者技術水平。
制定、推行本澳瑜伽活動規則,加強瑜伽導師培訓。
培訓瑜伽運動員,以代表本澳參加國際賽事。
加強總會與會員、亞洲聯會、國際聯會及各國、各地有關體育機構之聯繫。
第二章 修章
第六條
總會章程若有未完善之處,得由理事會提出修改。
會員
第七條——會員
正式會員
那些致力於瑜伽運動,組織章程經政府核准,會址設在澳門及有適當的理監事會的體育會,且已在負責監管體育活動的政府部門登記和加入總會成為屬會;享有總會選舉權。
榮譽會員
其個人價值及傑出行為顯示出其應享有這項榮譽的運動員及體育領導人;但不享有總會選舉權。
名譽會員
為總會和本地體育運動作出傑出的服務,值得享有此項榮譽的個人或機構;但不享有總會選舉權。
第八條——正式會員之權利
持有入會証書;
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如符合資格,可參與總會舉辦之培訓,比賽及其他有關活動;
在舉辦有關瑜伽體育活動時,可向理事會要求提供協助;
有權提出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在會員大會上,若有超過四分三或以上會員及得到創辦人贊成,可修改章程及其他規則。
第九條——正式會員義務
遵守總會章程,接受總會之行政領導,執行理事會之決議;
按時繳交會費及其他應付費用;
凡向總會申請協助或承認的活動,須將計劃及活動報告列表送交理事會存檔;
參與、支援及協助總會舉辦之各項活動;
不得作出任何有損總會聲譽的行動。
第十條——開除會籍
若總會會員作出有損總會宗旨及如有違反總會章程,有損總會聲譽及利益,或對總會有破壞行動者,由理事會討論,輕者警告,重則經會員大會通過,開除會籍。凡入會兩年以上之會員,不履行會員義務,又不保持聯絡者,總會得暫時中止其會員資格及權利。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總會的組織及職權
總會由會員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組成。
理事會、監事會及仲裁委員會的成員是在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選舉形式是以不記名投票並半數以上票數通過。
候選人能同時被挑選擔任機關內兩項或以上的職務。
第十二條——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總會最高權力機構,具有制定和修改會章,任免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及監事會年度報告。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最少提前十五日以雙掛號信或書面形式通知。會員大會的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員人數之一半,若無法達到半數時,則一小時後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則視之為第二次召集。
會員大會可由理事會同意之下召開,或應不少於三分之一會員的聯名要求而特別召開。
會員大會主席團設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由會員大會選出,任期兩年。會員大會可設名譽主席若干名,由應屆理事會邀請,任期與應屆理事會一致。
主席之職責為主持會員大會;當主席缺席時,由副主席按序代行其職責。
理事會、監事會或由出席會員大會的十分之一會員聯名,均可在會員大會上提出議案。
在會員大會上,所提議案需由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之絕對多數票贊成,方能通過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修改會章、罷免當屆領導機構之成員、會員大會之決議,均須以出席會員大會之四分之三會員通過,以及獲得創辦人之認可。
屬會適當委任一名代表出席會員大會。
第十三條——賦予會員大會
討論及投票通過總會組織章程,章程的修訂及向其提議的規例;
選舉及解散總會的管理機關;
審議管理機關的行為,通過或否決理事會的報告、結算表和帳目;
宣佈榮譽會員和名譽會員;
讚揚為澳門瑜伽運動取得巨大榮譽的行為;
根據本章程及規例,審議解決向其呈交的上訴事件;
對須要由其審議的總會活動作決議;
由理事會建議,界定屬會會費及每次參加活動的報名費;
對總會的解散作議決。
第十四條——理事會
理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成員人數為九名或以上,其總數目必須為單數;
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秘書長、財政和理事若干人;任期兩年,連選得連任。
獨一條——理事會的議決取決於大多數票,票數相同時由創辦人投決定性一票。(會議在有過半數據位人出席時,方可議決事宜,決議取決於出席據位人之過半數票)所有議決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五條——監事會
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由三位成員組成,包括壹名監事長和兩名監事。
監事會負責監察會務工作情況,履行法律及章程所載之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由三名成員組成:一名主席及兩名委員,均在會員大會全體會議內選出。
仲裁委員會在主席或大部份成員的要求,又或由總會任一管理機關的要求下,由主席召開會議。
獨一條——其議決由出席會議委員的大多數票取決,並記錄在會議錄內。
第十七條——賦予仲裁委員會
在理事會的要求下,對調查案卷及紀律程序提意見,交給理事會審核及判決;
應理事會的建議,對任何事宜提意見;
撰寫其活動報告,在總會報告內公佈,包括判決、意見及作為規範的議決;
當認為有必要時,要求召開會員大會特別會議。
第十八條——經費及開支
會員繳交之會費;
會員及社會熱心人士之捐贈及贊助;
政府有關部門資助;
總會之支出由收入負擔;
費用開支手續要按總務財務制辦理。
第十九條——上訴
如對總會各機構所作出之決定不服,可提上訴:
上訴期限:如無特別規定的,一般自上訴人被通知決定或被視為知悉決定或所起訴的事實起計,十天期內以書面形式提出上訴。
上訴人需於提出上訴的同時,交付上訴費,上訴得值與否,上訴費將不獲發還;上訴費金額由理事會訂定。
第二十條——附則
本章程之解釋權歸會員大會,如有與法例相抵觸的,按有關法例辦理。
第二十一條——會徽
本會得使用會徽,會徽式樣由理事會訂定。會徽樣式見附件。
為公佈之目的,茲證明上述社團之章程已於二零零九年十一月五日,存檔於本署之2009/ASS/M3檔案組內,編號為167號。